案例2:经理受贿,认罪可以从轻吗?
陈经理在担任厦门一家科技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多次非法收受合作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2万多元。
经查,2014年1月,陈经理代表分公司与南京一家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网络经销合同》,由对方为陈经理所在的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两种品牌产品。随后,陈经理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受电子商务公司负责人按每月销售货款的6%给予的好处费合计人民币206010元,并让对方继续行使代理权。
陈经理收取“好处费”并非仅此一次,此前,他还向总公司推荐了厦门一家策划公司,作为产品策划及形象包装设计的广告代理商。随后,陈经理在参与其主管的电商平台产品策划及形象包装设计过程中,收取这家策划公司送予的按照合同标价30%计算的“顾问费”合计人民币214200元,并让该策划公司的广告方案顺利通过公司审批。
去年年底,陈经理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通过家属退缴受贿款项420210元。
近日,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钱款共计420210元,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一审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点评
认罪又退款,量刑可从宽
法官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经理向法庭传达了其希望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理的意愿。承办法官积极与公诉人沟通,在确保被告人真实性、自愿性的前提下,促成控辩双方进行量刑协商。
最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让家属代为退缴全部案涉账款。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便具有认罪认罚的基础,审判阶段法院积极促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