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5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侵占相邻小区土地,开发商该如何担责?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一起这样的相邻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开发商迁离并赔偿损失。
开发商为何占用相邻小区的土地呢?原来,思明区一公寓小区与被告开发商建设的“世侨中心”比邻。几年前,开发商在公寓用地红线内的 S2地块(319.844平方米)修筑用于供水、排水、排污、供电的设施设备和窨井管道,而且,还在地面设置消防栓,修建地面停车场,种植花草树木。
为此,原告公寓业委会向开发商发函,要求开发商迁移构筑在公寓用地红线内的设施,并归还用地。随后,2015年6月,公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起诉开发商腾退涉案土地,并支付占用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占用讼争土地属于“无权占有”。不过,考虑到“世侨中心”与公寓比邻,开发商虽侵害了公寓业主对讼争土地享有的合法权利,但“世侨中心”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多年,改变用地现状必然导致相关损失扩大。因此,一审并没有支持原告公寓业委会要求开发商返还讼争土地的诉求,仅判令开发商向公寓业委会支付占用费。
一审判决后,公寓业委会提起上诉。最终,厦门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改判要求开发商将讼争土地腾空并恢复原状后移交给公寓业委会,并支付土地占用费等。
法官说法
侵占邻居土地 理应恢复原状
厦门中院承办法官分析说,开发商未取得使用S2地块的合法授权,也未证明利用讼争地块的“必须性”。一方面,设置消防栓,修建地面停车场以及种植花草树木等,不属于邻地权利人应负容忍义务的范畴。另一方面,开发商未证明其必须使用讼争土地才能安设水电管线或通过其他方式安设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耗费。
因此,开发商对讼争地块属无权占用。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开发商未能证明其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所以,理应将讼争地块恢复原状后返还给该公寓,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