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2月20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厦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中介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保证“贷款及时发放”,结果贷款逾期,导致购房者赔了15000元,这笔违约金谁来承担?近日,厦门中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逾期贷款引发的中介费纠纷。
两年前,经被告中介公司牵线搭桥,购房者林某看中了一套房产,并与卖家袁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在这份《协议》中,中介公司是丙方。
当时,买卖双方和中介在合同中约定,中介确保林某的贷款在2015年6月25日放贷至卖家指定的账户。本协议签订后,由购房者林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费41000元。同时,林某同意配合中介方办理产权过户及按揭贷款手续。购房者林某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25%中介费,产权过户当日支付25%中介费,放贷准时出来后,再支付50%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