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件事
专家是认为
免费搭乘都是出于好意
也是一种助人为乐
但也无法免除责任
专家:好意同乘,应受到鼓励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认为,免费搭乘、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值得肯定和鼓励,法律上应保护驾驶员助人为乐的积极性。对因好意同乘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若不认可好意同乘的特殊情况,则有违社会公平和道德。
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我们应确立好意同乘法律规则,即在好意同乘中发生的因有过错的驾驶员的原因而致搭乘人死伤进而引发诉讼时,可酌情对驾驶员减免责任。
无独有偶!!!
这样“好意同乘”的案例
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
不过是搭乘摩托车!
“
此前,海沧区法院也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索赔案。摩托车驾驶员阿宗说,自己原本是出于好意才让老颜搭车的,没想到反而因此坐上了被告席。
2010年11月24日早上,阿宗驾驶一部摩托车,载着老颜驶入马青路;与此同时,林司机驾驶一外地车牌摩托车,沿马青路由东往西行驶。突然间,“砰”的一声,两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坐在阿宗摩托车上的老颜受重伤,后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阿宗和林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而受害者老颜则没有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老颜的家属,将两名摩托车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50多万元。受害者家属包括老颜的妻子周女士,还有他的三个女儿,她们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作出赔偿。而老颜死亡导致的其余损失,依据交警的责任认定,应该由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阿宗说,“我让老颜搭车完全是出于好意,要是知道出了事故要自己赔偿,怎么也不会让他搭车的”。
对于这个案例
法官是这么说滴↓↓↓
法官说法
无偿搭乘为何“减责 ”?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中,被告阿宗是免费送老颜回家,属于好意同乘。所谓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然同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但由于被告阿宗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为鼓励助人为乐的行为,不能要求运行人承担与一般交通事故一样高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酌情减轻被告阿宗5%的责任。
根据交警认定,阿宗和林司机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减轻责任后,阿宗实际只要承担45%。这样,阿宗可以比原来少赔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