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
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为被告林先生“可适当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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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先生、李师傅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吴不负本事故责任。由于事发当时李师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因此李师傅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车主姚老板承担。
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保险公司赔偿70多万元,牵引车车主姚老板除保险赔偿外还要赔偿36万多元,而被告林先生对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承担4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赔偿50多万元给死者家属。
另外,因这起交通事故中,林先生和李师傅的违法行为相互作用造成小吴死亡,缺少任何一个行为都无法产生损害的后果。因此,一审判决要求,林先生与姚老板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对于这个案例
法官是这么说的↓↓↓
法官:免费搭乘,可减轻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肇事司机林先生和死者小吴是朋友关系,小吴是免费搭乘林先生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驾驶员不因乘车人是无偿乘坐而免责,但是,考虑到林先生的搭载系出于友情的无偿行为,应适当减轻林先生所负的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部分由林先生承担的50%的责任中只由林先生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