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拍卖房产用于还债
一审判决生效后,老丁的母亲、妻子、儿子仍然拒不还钱。
近日,阿华为此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老丁的家人解释说,他们不明确老丁留下了哪些财产、遗产的范围,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分割处理。
法院根据老丁家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证出老丁名下有一处和案外人共有的房产。该房产权属较为复杂,其中包含案外人占有50%的财产份额、老丁的妻子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扣除这两部分后才是老丁的个人财产。由于老丁生前欠下的5万元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用于家庭生活所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阿华并没有向法院主张老丁的妻子共同承担,但是老丁的妻子自愿将房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用于偿还债务。
随后,法院在与案外人、老丁的妻子、老丁的法定继承人多方确认并取得其同意后,启动了对该房产的评估拍卖。最终,房产拍得款项140多万元。
拍卖后,法院将房屋拍卖款的50%归还案外人,扣除申请执行的债务、老丁妻子的财产份额后,将余下房屋拍卖款退还给老丁的法定继承人。
法官说法
继承遗产,应当还债
本案的执行法官表示,明确死者老丁的遗产继承范围是本案的执行关键。老丁的遗产继承范围必须是属于老丁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存在财产共有情况,则需要先进行分割处理。依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所以,如果在办理继承后发现有欠款尚未偿还,应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清偿。
律师说法
父债,该不该子还?
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龚晓洪律师:债务人死亡且无遗产会导致债务的消灭,债的转移是以继承遗产为前提,如果不继承遗产,也就不存在还款义务。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子女无关。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但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部分,继承人不负偿还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父债子还”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不过,《继承法》也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法律没有限制。
夫债,该不该妻还?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的个人债务,那么就无须为配偶债务“买单”。
而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考虑两个标准:一是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要看夫妻或者家庭是否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3.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4.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