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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某公司网站转载图片惹官司 被判赔偿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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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11月5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我市一家心理咨询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转载百度文库的文章,连配图也一并使用,结果成了被告。作为图片的著作权人,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公司来厦起诉维权,获得了一审法院判决的支持。
  事情发生于去年8月份,北京某影像网络科技公司发现厦门一家心理咨询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了一篇百度文库的文章,其中的配图正是他们公司的摄影作品。于是,影像网络科技公司向当地公证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起诉时,这家影像网络科技公司还提供了北京市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以证明公司对摄影图片享有著作权。
  但在庭审中,心理咨询公司提出异议,他们认为图片公开发布于网络,本身无任何权属标志和技术防护措施,因此在使用时并不知晓图片著作权利,已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而且转载的文章只是用于学习交流,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意图,之后由于公司网站的调整,文章和图片都已经删除了。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心理咨询公司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即使用作品的情形,因此其擅自使用图片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图片转载自百度文库不意味着可以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该图片进行使用。目前,图片已从心理咨询公司的网站上删除,即已停止侵权行为。鉴于影像网络科技公司实际损失以及心理咨询公司的获利均无法确定,因此,法院综合考虑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酌定由心理咨询公司赔偿影像网络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
  【链接】
  什么情形下使用作品 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12种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12种情形,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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