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起诉 都说对方违约
7月6日,林老板告知刘女士其订购的钻石已经到货,通知其取货。但是,刘女士拒绝受领。
7月14日,林老板委托律师发函给刘女士,要求其取走指定购买的2.7克拉钻石,并付清余款等。
近日,由于无法协商一致,他们双方互相告上法庭。先是刘女士状告林老板,紧接着,林老板也反诉刘女士。
刘女士说,她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权和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因此,她要求对方返还18万元商品价款。
而林老板则认为,他与刘女士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刘女士拒绝取走钻石,拒不付清余款,已构成违约。
依据“消费者定作”条款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女士的诉求。
判决认为,林老板系根据刘女士发送的证书为其购买与证书一致的钻石,可见刘女士在交易前对钻石的情况已有清楚的了解,并非林老板主动向刘女士出售钻石,并隐瞒了证书中的备注信息。因此,刘女士主张其存在重大误解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除外规定中,明确指出“消费者定作”的产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本案中,刘女士购买的钻石有相应的GIA证书,和定作的产品一样具有特定性,该钻石是刘女士指定林老板购买的,另外林老板并非该钻石的第一手卖家,倘若退换货,可能影响该钻石的二次销售。因此,该钻石符合“消费者定作”的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