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日27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实习生 周皓欣 通讯员 厦法宣/文 吴静颖/制图)投保前已有心脏病,投保后病发死亡,能否获赔?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还能免责吗……昨日,厦门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保险合同纠纷九大典型案例,导报记者从中精选部分案例予以报道,供广大保险消费者参考。
据介绍,两年前厦门中院被确定为“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该院充分发挥先试先行的创新优势,不断推进保险纠纷的审判工作步入专业、规范、高效的绿色通道。
典型案例1
未曾指引进行尸检,遗体火化死因成谜
保险公司承担10万元保险金
小郑是在公司实验室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死亡通知书》载明:“诊断为院前呼吸心跳骤停,猝死。”
悲剧发生前,小郑所在的公司为小郑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保额为30万元。但是,小郑猝死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小郑的家属只好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小郑的继承人主张小郑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但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小郑突然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不能认定小郑系因摔倒而死亡。因此,小郑死亡的原因未能确定,其继承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理应及时指导小郑的继承人对保险事故的成因和性质提供相应的证据。
因保险公司未曾指引投保人及小郑的继承人进行尸检,导致遗体火化后无法查明死因,故双方在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近日,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说,与专业的保险公司相比,自然人在举证能力上明显属于弱势的一方。因此,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应对权利人如何提供证据进行充分的指引,否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出发点不应是尽量不赔,而应是依约理赔,保障投保人、受益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