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银行贷款却批不下来,购房者该怎么办?近日,集美区一位车位购房人就因银行贷款受限,无法按时支付购房款,被开发商告上法庭,开发商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2016年4月,居民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处车位,李先生需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22万元。因自有资金不够,李先生准备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购买该车位。然而,申请贷款时,李先生才发现自己信用记录不良,不符合房贷条件,因此该笔银行贷款审批未能通过。
2016年10月,开发商向李先生发送《催款通知书》,要求李先生自收到《催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购房款22万元,但李先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
为此,开发商遂向李先生送达了解除购房合同的通知,因李先生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近日,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4.58万元。
案件受理后,集美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多番努力,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由买方李先生一次性支付购房款2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官提醒,信用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的通行证,如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则在向银行贷款时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近年来,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贷款的案例时有发生,市民在贷款买房时,不妨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记录,在确定能够办理贷款后,再去购房,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