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5日,林先生向开发商认购了一套位于海沧区的房产,并支付预售定金5万元。数天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林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上述房产,建筑面积115.58平方米,房款共计157万多元。
但是,林先生购房之后,限购政策出台了。于是,开发商就以林先生系限购对象,而且逾期支付房款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开发商起诉说,根据限购政策,林先生属于限购对象,双方之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同时,林先生也未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所以开发商享有单方解除权。因此,开发商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官说法
合同无法履行 原告有权解除
法官说,本案当中,购房者林先生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厦门,且未能提交其购房之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据。依照现行的限购政策,被告林先生并不具备在厦购房的资格,亦必然无法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而获得讼争房产的物权,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原告主张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限购“4问”
1问:买房后被限购,定金能退吗?
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限购政策而无法办理过户的,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这种情况下,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而且,这种情形不属于违约解除,卖房人应当将定金或购房款返还。
2问:买方隐瞒“被限购”,卖方能否索赔?
林敏辉:对于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后,一方隐瞒或者虚构相关事实,导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住房限购政策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问:限购后解约,还要付中介费?
林敏辉:首先要积极地和卖方沟通协商,最好能够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解除合同。如果不能达成协商,买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另外,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公司不能以居间行为已经完成为由要求支付中介费。但是,买受人应支付中介公司为居间活动花费的“合理费用”。
4问:限购限贷风险,如何防范?
林敏辉:首先,在考虑购房初期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比如先了解其他地区的购房政策等相关信息。其次,订立合同时,在合同内预先约定好相关条款,如因政策变动导致无法完成购房,合同自动解除之类的内容。还有,也可以预先约定首付款为房屋总价款的百分比,例如若是因相关政策的出台导致首付比例的提高,合同自动解除。有类似这样的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防止因限购限贷政策原因导致的纠纷,减少双方可能因政策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