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1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文/记者 林依文 谢雨真 图/刘东华)9月10日起,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规明确了个人在推动垃圾分类中应尽的义务,并制定了相应的奖惩内容。昨日,市法制局立法顾问、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丽岩就市民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解读之角色
履行义务同时适时行使权利
推动垃圾分类,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根据《办法》的要求,市民在日常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主要充当三种角色:
法律义务主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人
业主个人也是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
监督者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可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解读
孙丽岩认为,第二、三种角色兼具了权利和义务,只要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履行上述义务、适时行使权利,将对推行垃圾分类管理形成由点到面、由个人到群体的约束力。
解读之责任
明确责任避免事后补救性执法
垃圾分类 人人有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办法》制定中的重难点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责任人制度,确保分类投放落实到位,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某些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义务。责任人相当于垃圾分类处理的单位(区域)负责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区域)垃圾分类处理的事项。
解读
孙丽岩解释,这种制度类似“河长制”,以条块分割的形式划定具体的区域内谁负责实施垃圾分类处理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城管等部门事后补救性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