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海帆/文 叶允平/制图)未成年人恋爱上床,也构成强奸罪?少年成贩毒帮凶,被判缓刑重获新生;六名犯罪在校生,在法官帮助下重回学校……昨天,海沧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法庭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四周年新闻通气会,介绍了四年来家事法庭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主要成效,并发布了一系列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据介绍,海沧家事法庭四年前开始受理全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案至今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7件68人,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从审结的案件类型来看,“两抢一盗”仍为主要犯罪类型,占比年均近50%。
典型案例1
16岁少年与幼女恋爱
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
法官提醒,如果男子以谈恋爱为名,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经查,2016年3月,16岁的陈某在网络上与13岁的小林(化名)相识,在网络交往过程中,小林曾告知陈某自己就读初中一年级,年龄13岁。
数月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从广东省来到厦门海沧,并入住小林家中,于2016年7月27日至2016年8月3日间,在小林位于海沧区的家中与小林发生多次性关系。
后来,小林的姑姑到小林家里,偶然发现了陈某住在小林家中的情况,这才告诉了小林的父母。小林的母亲立即报警,民警遂将陈某抓获。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谈恋爱为名,与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小林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过,考虑到陈某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节,最终,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5个月。
法官点评
关注留守儿童,预防制止犯罪
法官说,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是典型的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自己初中辍学后就在社会上游荡,对法律一无所知。他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小林后,认为自己是在“谈恋爱”,虽然知道小林不满14周岁,但并不知道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另一方面,被害人小林的父母常年忙于工作,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在孩子进入青春期后,在孩子的性教育上也缺乏正面有效的引导,导致小林让陈某隐匿家中居住长达数天。
法官提醒,对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最终目的仍是教育和引导,预防和制止其再犯罪,尽可能在其犯罪之前就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犯罪预防,使其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需要包括父母、学校、妇儿组织和各级司法机关在内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