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因未事先合同约定,法院不支持退还装修补偿款
海沧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与林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取得陈女士认可。虽然陈女士授权物业停水停电没有错,但在租赁合同期间,周先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产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林先生作为周先生的出租人,应提供符合正常居住质量要求的租赁物。但是,因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也未约定出现此类情形下合同解除的违约条款,周先生主张支付违约金法院无法支持。周先生提出退还装修补偿款3.5万元,因双方均应对漏水承担责任,且周先生也因装修设施出租获利,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合同既已解除,林先生收取的押金和多收取的租金理应退还。此外,林先生转租时未退还3名房客的押金,而是由周先生代为退还,这一部分费用也应当支付给周先生。
海沧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三房东”周先生和“二房东”林先生的租赁合同,林先生退还周先生押金2100元、多收取的租金4060元及代退的押金2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