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8月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温航 通讯员 筱粄 出入)就因发生小刮擦,性急的货车司机便持械相向,结果自己受伤骨折。日前,海沧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肖某属正当防卫,无罪。这是海沧法院立院以来首件宣判无罪案。
一起小刮擦引起的争斗
时间回溯至2015年10月14日。罗某驾驶的货车与肖某驾驶的货车,在自贸区海沧片区海景路入口同向左转时,发生刮擦。双方下车后互相指责对方不礼让,继而推搡。
罗某气上心头,返回驾驶室拿出一根铁棍捅向肖某。肖某便与罗某开始抢夺铁棍,其间将罗某推摔在地,造成罗某左股骨胫骨折。经鉴定,罗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至法院。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肖某赔偿18万多元。
故意伤害?正当防卫?
原告罗某认为,是肖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他受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人肖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发生刮擦后,双方下车交涉,短暂交涉过程中二人手上都有互推动作。罗某走到自己的驾驶室拿出一根铁棍,肖某在原地站立,罗某持铁棍跑过来捅向肖某的腹部,肖某随即用手争夺铁棍。争抢后肖某将罗某推摔在地,罗某背部着地不动,肖某有俯身拨开东西的动作,后二人没有肢体接触。
三个理由判决无罪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肖某为使本人的人身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对此,判决列出三大理由:一、肖某、罗某二人因车辆刮擦发生言语争执、互推,属轻微矛盾,在肖某站立原地未实施追打或其他物理性控制行为的情况下,罗某返身从自己车辆内拿出实心铁棍,加剧矛盾冲突,罗某用铁棍捅击肖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二、罗某用于捅击肖某的实心铁棍属于杀伤力较强的凶器,对肖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且肖某的肚皮已被捅伤,肖某具有争抢铁棍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性。
三、肖某在争抢铁棍过程中推倒罗某,罗某倒地受伤后,肖某没有实施其他加害行为,肖某具有防卫意图,采取的防卫措施合理适当,行为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