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7月19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借出 200 万元,讨债 6 年多仍没有结果。本以为债务人拿出房产抵债就能解决问题,不料又是一波三折。近日,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纠纷并作出判决。目前,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案情
还款承诺一次次落空,决定出售店面来抵债
2010 年 10 月,阿彬(化名)的父亲向小陈(化名)借款200万元,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限。之后,阿彬出具声明书,同意将这笔借款作为父子共同债务。然而,这笔钱没能如期还清。2012 年 11月,阿彬写下还款计划,承诺半年内先偿还 100 万元,余款再过半年付清。
但是,还款计划又一次落空,经过双方协商,2013 年 9 月,小陈与阿彬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阿彬将他名下的两个店面作价 470.934 万元出售给小陈,所欠的本利合计 194.3 万元作为小陈的首付款,剩余的房款在办理过户后7日内由小陈一次性支付给阿彬。
由于当时尚未交房,所以双方又约定在开发商交房 5日内交接店面。
债务人称店面属于开发商,他们只是挂名而已
2015 年 6 月,开发商通知业主交房,尽管小陈频频催促阿彬,但就是迟迟没有结果,一拖又是一年多,小陈最后只好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按照约定履行,并提出阿彬夫妇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法庭上,阿彬和其 妻 却 告 诉 法官,店面不是他们的,而是开发商的,他们只是挂名而已,虽然和开发商签了合同,但没有付首付款,也没有付按揭款,用于还贷的银行卡由开发商持有。当初那么做,是因为开发商需要资金,想借由他们获得银行贷款。
于是,法院将开发商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开发商认同阿彬夫妇的说法,称因为是“挂名”才没有把店面交给阿彬夫妇,也没有办产权证。庭审中还有一名女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称其父亲是房地产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之一,父亲让她帮阿彬还贷,她知道父亲和阿彬是朋友,但不清楚店面的情况。
判决
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
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阿彬及妻子对这两个店面是否有处分权。阿彬夫妇和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并且也有首付款的发票,在案的证据无法证明阿彬夫妇未支付首付款,况且未发生实际交易而开具发票明显违反了国家的财税法规。
之后,阿彬夫妇向银行办理的贷款直接划入了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中,手续完备。阿彬夫妇和开发商对证人代替还贷的情况,都难以作出合理的解释。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同样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阿彬夫妇和开发商的说法不可采信。另一方面,小陈与阿彬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若开发商与阿彬夫妇存在争议,须另案起诉。
逾期交房必然给小陈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由于双方没有具体约定逾期交房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认为应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损失的金额,即以首付款194.3万元为基数,以开发商交房最后期限的次日为时间起点进行计算。
最终,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小陈与阿彬夫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阿彬夫妇应向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将房屋交付给小陈,并向小陈赔偿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和律师代理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