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
持续破坏生态,被叫停还告环保局
水产公司持续破坏生态环境,被叫停后还状告环保局。最终,水产公司被判败诉。
郑某几年前租下了海沧区莲花村的一块地,根据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土地主人将部分土地租赁给郑某建设水产养殖场,租赁期限10年。随后,郑某推动设立了厦门某水产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郑某。
2015年2月2日,海沧环保局工作人员到水产公司溪头水库旁的养鳗场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天,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到海沧环保局接受调查,称该公司没有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没有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养鳗场于2008年投入使用,养鳗场的水经排水管流入过芸溪,未经过处理。
随后,海沧环保局作出《决定书》,认定水产公司在海沧溪头水库的养鳗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水产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为此,水产公司将海沧环保局告上法庭。本案的焦点之一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否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经审理,法院判决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属行政命令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且,养鳗场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环保部门发现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原告关于案涉决定书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或超过行政处罚时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因此,判决驳回水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持续破坏生态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
法官说,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明确将水产养殖项目列为应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即2008年10月1日之后,列入名录表中的水产养殖建设项目均应申报环评。
因此,原告一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违法行为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施行前后都存在,原告未配套建设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被告对原告的违法行为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有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典型案例3:
企业负债上亿,破产重整扭亏
破产“预重整”的企业是厦门一家运输公司,该公司从事民用汽油、液化气体等危险品运输,因公司资产特殊性强,融资渠道有限,公司在经营中为拓展业务长期进行民间借贷,导致公司对外拖欠民间借贷本息达1.5亿元。
2015年,因公司无力按期支付利息,多次发生债权人进入公司抢占油罐车、控制仓库的事件,公司经营陷入困顿。随后,债权人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2016年5月9日,厦门中院裁定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
令人意外的是,这家企业在破产重整前连续三年严重亏损,但进入重整程序后,第一个月即实现盈利15万元,第二个月盈利30余万元,债权人和职工逐渐恢复了对企业经营前景的信任,为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奠定了良好基础。在公司召开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公司重整计划在各表决组均高票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