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员工入职近两年,企业都没给他缴纳社保费,为此双方闹上法庭,企业最终被判败诉赔钱。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例。
据原告池先生起诉称,他于数年前入职被告某电子公司,用工期间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他办理社保手续。
为此,池先生在任职近两年后,向公司递交《员工辞职申请书》。随后,池先生以公司未为其办理和缴纳社保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5750元。
当时,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池先生经济补偿金4341.2元。
不过,电子公司不服裁决,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案件历经两审,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驳回了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说,为劳动者办理和缴交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