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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学子凌晨向父母告别 在酒店割腕后自缢身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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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同学舍友口中,除了惊讶诧异外,剩下的只有痛心。

陈逸轩的婶婶告诉记者,5月17日晚上,陈逸轩给家里打了电话,抱怨了一通指导老师很不负责的事情,经常找指导老师找不到。据了解,5月15日陈逸轩曾经到厦门市第一医院去看病,诊断结果是紧张性综合症,当时医生还给他开了药。

压力过大或是诱因 校方避而不谈

5月19日,知道孩子出事后,陈逸轩的父母亲赶到厦门,一直在等学校给一个说法。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根据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排除了他杀的可能。对于陈逸轩自杀的原因,警方解释,可能是因为压力过大才自杀的。

到底是什么原因,让陈逸轩采取这样极端的方式结束生命?家人怀疑,可能与论文答辩压力过大有关。

陈逸轩的家属在受访最后表示,想了解这10天究竟发生了什么。跟学校、和老师或同学到底发生了什么。同时查明真相,了解孩子自杀的诱因。

5月22日中午,记者欲就此事向厦门工学院田晓皋副校长了解情况。表明采访意图后,田副校长刚准备说,就被旁边的工作人员打断,最后便拒绝了记者的采访。之后,记者便被四五个自称是厦门工学院物业的人强行阻拦。

次日下午,记者再次电话联系田晓皋副校长,田副校长表示要等进一步的调查结果,其他则避而不谈。

22日下午,记者联系到陈逸轩的辅导员李老师,想了解陈逸轩的情况,李老师以在配合警方做笔录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据家属提供的qq聊天记录显示,5月9日、10日、12日,陈逸轩跟论文指导老师林老师还有过论文修改的交流。对于陈逸轩的论文指导老师林老师,陈逸轩的同学都表示不认识。后经记者多方打听,也未能联系上这位林老师。

专家有话说:学校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23岁的生命在毕业前夕消逝,究竟是谁之过?

针对家长质疑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丁兆增认为,《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大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于校外自杀责任本应完全由自己负责。但此事件中,学校有部分过错责任,一是学生生活管理规定落实不完全,学生夜不归宿而未发现,最终产生严重后果;二是教育责任履行不切实,比如日常对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教导,比如指导老师对学生学业上及时辅导;三是学校在预防学生发生意外应急处理上措施不力,当学生家长发现自己孩子有异常状态而多次寻求与学校相关人员联系均未果,事后与学校沟通交流也存在较大障碍,引起双方矛盾冲突。

作者:余凌云 叶小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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