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套位于江头街道某小区的房子,是曹女士现在的住址,她一个人独自生活。“他用1957年编号的身份证办理厦门暂住证时,在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上,暂住地址写的就是我的住址。在这个住址的户口本上,我还是户主。”曹女士介绍,并出示了证据。
曹女士说,去年开始孙某生要求她搬离这套房子。而孙某生表示:“我们只看法院最后的判决。法院判给谁,就归谁呗,我干吗要跟她说那么多。”
目前,曹女士已经和丈夫孙某生对簿公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执。
律师说法
“事实婚姻”成立与否是关键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吴水霞律师表示,使用不同号码身份证的目的,就是欺骗他人、欺骗社会,使社会诚信体系受到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曹女士与孙某生的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认可和保护?
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吴水霞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重婚罪的构成,要求第一个婚姻必须是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即有效)的婚姻。
但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生活在一起,但没有领证的,国家承认这是有效的婚姻,所以其中一个再和别的男(女)人结婚,算重婚,构成重婚罪。
所以说,曹女士只要拿出切实证据,能证明自己与孙某生在1994年2月之前就开始了“事实婚姻”,法律即承认这是有效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