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5月1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吕寒伟)你的车上放了三角牌了吗?如果没有,赶紧补齐,厦门已经有人被处罚。
5月6日11时59分,车牌号为闽DDP3××的小车,在兴湖路长岸路口至华昌路口吃到了一张罚单,被处罚款50元,记0分。这张罚单迅速在朋友圈里传开了,大家都在问,是真的吗?
导报记者仔细查看了该罚单,处罚原因是“汽车(三轮汽车除外)上道路行驶未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灭火器,三角警告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
经查询,第21条规定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并未提到灭火器和三角警告牌。
交警部门解释,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汽车(无驾驶室的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客车(核载超过9人的载客汽车)、校车应装备灭火器。
也就是说,小型汽车必须配备三角警告牌,客车、校车应当配备三角警告牌和灭火器。
没有按规定配备的,可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6条第5款规定)。
小型汽车要不要配灭火器,交警表示,根据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不过,有备则无患,导报记者注意到,以往一些案例中,车子冒出小火星,关键时刻灭火器就起了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