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黄某、沈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事后,黄某很后悔:“抽检不合格确定是‘大树碱’造成的,平时没添加时,检测从来没出问题。”其女友沈某也承认:“我们知道检测标准,所有的原料都是从正规厂家进的,只有‘大树碱’是路边买回来的,而且没有任何标识。”
因本案涉及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湖里区检察院侦监科在审查逮捕阶段,进行公开审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人大代表、市食安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各方代表及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参与讨论。会后综合各方意见,湖里区检察院对黄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说法
明知不可为而为之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者有查验加工原料、保证原料安全的责任。黄某仅听信他人传言,就在路边购买了无品名、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的“三无产品”,并在生产面条的过程中作为原料添加。虽然黄某、沈某解释其不知道“大树碱”的确切成分,但是他们完全有可能预见使用来历不明的原料可能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法规
根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