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失可预见 出尔反尔要担责
法庭上,老洪试图主张合同无效,因为卖房时未取得老伴同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至于128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他认为周小姐要负起责任,因为他们在4月16日就要求解除合同,她没有想办法止损,房价上涨导致的差价损失要由她自行承担。
但这些说法未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周小姐的部分诉讼请求。法官分析,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老洪和周小姐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周小姐在被告知解除合同后三周内即提起诉讼,也不存在延迟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应该说,她遭受的差价损失完全是由于老洪违约而造成的。
法官认定,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最终判决老洪赔偿周小姐各项损失及费用130余万元。
【提醒】
巧用诉讼保全
保护自身利益
本案适用的关键法条之一是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周小姐向法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查封、冻结了老洪夫妻名下价值141万余元的财产,这是一种聪明的做法。读者在现实中遇到类似的房产纠纷,包括一房二卖等情形时,也可采取相同的做法保障自身权益。案件审理周期少说也要几个月,如果对方转移财产或将房产转卖他人,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无法马上获赔,申请保全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