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银行与小杨解除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分行还是营业所,相关负责人都表示,这是小杨的个人行为,该产品与银行没有关系,银行与周女士不存在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
他们还提出,周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没有看到合同、材料的情况下,就通过来历不明的POS机,向不了解的对方支付了大笔钱款。
【判定】
银行职员之举,是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
法官解释:交易凭条显示商户是家科技公司,老人应当已知正常交易流程
法院审理认为,这款理财产品并非银行经营的理财产品,作为本案第三人的小杨为顾客介绍购买,已经超过其工作权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判断小杨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就要看周女士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主审法官解释,POS机打印出的交易凭条显示商户名称是一家科技公司,而且交易时间并非银行的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惯例,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至柜台处办理。周女士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她曾在该银行购买过银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知晓正常的交易流程。加上周女士陈述的购买经过缺乏相应的证据,由此只能认定小杨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该行为对银行没有约束力。
思明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周女士要求银行返还40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法官表示,根据交易凭条,40万元是由某科技公司收取的,周女士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该公司主张权利。
【以案说法】
要警惕高息承诺
选择在柜台交易
法官表示,老年人在理财时首先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出银行正常存款、理财收益的高息承诺要警惕。目前稳健型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很少能看到5%的年化收益率。老年人如果确实经济实力不错,抗风险能力较强,可以拿出少部分资金购买信托或较高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或基金,要去正规的银行购买。
法官提醒,不要一眼不看就签合同,要意识到理财是有风险的,看清条款,分清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也可以多和子女商量,相关的单据材料要妥善保存。
厦门农行分行营业厅主任、中国优秀理财师施银燕建议,应尽量选择正规银行机构的理财产品,而且交易过程要在柜台进行,有录音录像作为“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