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至少一次“环保体检”形成机制
按照《意见》要求,保险方应当为投保企业如实、完整地说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内容,与企业协商确定保额和费率。排污企业和保险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国家依法确定的最低责任限额,在国家出台最低责任限额之前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额。
投保后,保险方应联系专业机构,由保险方和投保企业共同委托专业机构,从投保第一年开始每年不少于一次“环保体检”,主要包含环境风险管理指导、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提出环境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等。专业机构应及时将“环保体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方和投保企业。
根据时间安排,今年1月至3月,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工作;今年4月至2019年6月,逐步建立“环保体检”、责任认定、损失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工作机制。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落实各项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