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关系恶化,解除收养关系
面对法官,小陈承认了养父母所说的都是事实,同意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夫妇与小陈为收养关系,老陈夫妇认为养子经常打架、酗酒、欠债,且对家庭不负责任,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小陈也予以确认,因此能够认定双方的收养关系已经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依法判决解除老陈夫妇与小陈的收养关系。
据悉,根据法律规定,除上述情形以外,还有几种情形也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法官说法
解除收养关系,养子仍有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但是,老陈夫妇在小陈出生时即收养并抚养至成人、结婚生子,双方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解除,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和多年来的亲情关系是无法割断的,从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甚至是道德层面,小陈对于抚养他长大的养父母应当尽到赡养义务。《收养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负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专家说法
四种情况,可解除收养关系
厦门大学法学院黄健雄教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首先,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其次,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再次,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最后,养父母发现养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的,可准予解除。
法律为了保护被收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在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以前,禁止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以保证被收养人能够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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