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离婚前妻表哥上门追债
离婚官司刚结束,婷婷的表哥阿桂找上门来。原来,第一次离婚后,为了凑房子首付,阿杰向阿桂借了钱。2014年2月21日,阿杰向阿桂借款20万元;2月24日,借款10万元。以上两笔借款由阿杰出具《借款合同》,约定月息为1%。2014年5月13日,阿杰银行账户再收到阿桂转来的20万元。此后,阿杰按约定每季度向阿桂支付利息。
面对阿桂的催讨,阿杰否认了借款事实,坚称钱是婷婷借的,自己只出具了前30万元的借条、提供了接收另20万元的银行账户。“我和他之间从未达成借贷合意,也未约定利息。”
几次追讨未果,阿杰又进了海沧法院,这次成了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婷婷也被阿桂追加为被告,但阿桂当庭明确本案不要求婷婷承担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不成立
这50万元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关键。
庭审过程中,婷婷未到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婷婷称自己未向阿桂借过钱,并提出50万元借款发生在两人离婚后、复婚前,属于阿杰的婚前债务,阿杰应自己承担。婷婷还提出,在两人的离婚纠纷里,这50万元债务曾被提及,但最终未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阿杰主张50万元为夫妻债务,庭审举证其信用卡及储蓄卡银行消费记录,欲证明借款用于购买登记在婷婷名下的房子及车库。阿桂对此事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这与借贷纠纷无关。
近日,经调查审理,海沧法院判决,阿杰应返还阿桂借款50万元及利息。根据阿杰按季度支付的款项来看,后20万元借款利息亦为1%。(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离婚后复婚前借款非共同债务
前30万借款转入了阿杰的账户,且阿杰出具了《借款合同》,并确认支付了该部分借款利息,足以认定阿杰是该笔借款的借款人。后续20万借款,阿杰虽未出具借款合同,但款项转入他的银行账户,且其在离婚案中主张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是确定了自己至少是债务人之一。
法官为何不认可,50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认为,首先,借款发生于离婚后复婚前,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两人离婚至复婚,时间间隔近1年,阿杰的借款即使确系用于婷婷购买不动产,也在其自由支配、使用借款的范畴内,不意味着婷婷和他共同达成合意向阿桂借款。案中,阿桂和婷婷都不认可婷婷是共同借款人,阿杰的举证只能证明有关款项的用途,不足以证明婷婷是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