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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打劫“罪加一等” 男子拘留15天变坐牢6个月(2)

www.taihainet.com 2016-11-22 11:42 来源: 台海网

  【法律分析】

  “数额较大”的标准降低50%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若没有其他情节,抢夺公私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能由法院按照抢夺罪定罪,否则就只是违法抢夺行为。

  抢夺行为应由公安机关施以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抢夺公私财物的处罚上限是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而若被法院认定为抢夺罪,则至少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较之下,治安管理处罚比刑罚要轻得多。

  按照司法解释和我市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然而,尽管本案中小雄抢夺的手机价值不到2000元,他还是被认定为抢夺罪。导致他从原本的15日拘留一下子“升级”到6个月有期徒刑的,正是“莫兰蒂台风”。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应用到本案中就是1000元,正好低于小雄抢夺的手机价值。

  按照翔安区气象局的说法,案发时马巷镇出现了台风灾害天气。因此,法官判断可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以此最终认定小雄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半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释疑】

  是否构成犯罪大不同

  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区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链接】

  哪些情况下

  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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