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
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共同营造“静”环境
市政协委员、民盟市委秘书长王东良说,看了晚报的报道,很能够理解周围居民的不满。噪音不仅影响睡眠,长期作用下还可能影响到身体健康。王东良认为,商家的经营手段应考虑所处地段、周边环境等因素,把固定音箱对着居民区的做法不可取,相关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
王东良说,现行的处罚力度比较小,这么多年过去了,当初制定的罚款标准一直没变,建议适当提高;对于那些屡不整改的,应该还要有相应的强制措施。
关于城市降噪的问题,市政协委员、国家一级演员、厦门市金莲升高甲剧团团长吴晶晶曾在今年初的市“两会”期间提交了相关的提案。
吴晶晶说,除了我们经常提到的广场舞噪音、深夜飙车噪音,商家也存在着使用高音喇叭扰民的现象。原则上,公共场所应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来进行商业活动,更不要说把高音喇叭固定设置在居民住宅区。对于民众意见较大的,频频被投诉的,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以没收其音响设备。
吴晶晶说,要给城市居民营造一个“静”环境,既要加强曝光,也要加强倡导,相互带动,让市民、商家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律师说法】
噪音扰民侵犯休息权 居民可提起诉讼
福建厦祥律师事务所张雄飞和陈磊律师说,商家夜间播放音乐影响周围居民夜间休息的行为,已构成对居民休息权的侵犯。若向有关部门屡次投诉未取得效果,长此以往影响到居民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居民可向法院提起侵权的诉讼,要求该商家承担责任,让法院强制商家进行整改并作出赔偿。
两位律师认为,作为一家合法取得市场经营资格的商事主体,商家在店铺外设置固定音箱虽然未触犯法律法规,但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商业活动。若商家播放的音乐噪音违反相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商家整改,最严重的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