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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台海网11月17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妻子发现丈夫有出轨的种种迹象,决定起诉结束婚姻。丈夫一再否认,不同意离婚。这该怎么办?在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近日审理的一桩离婚纠纷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男方出轨的关键证据之一。在证据面前,丈夫最终承认其真实性。
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不少当事人都会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法官表示,微信聊天记录是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证据类型之一,但最终能否被采信,还要视情况而定。
记者彭菲通讯员杨长平
【争议】
聊天记录有“猫腻”,丈夫却说是为了宣泄感情
陈霞和李俊(均化名)2009年结婚,育有一女。去年10月,陈霞从李俊的手机中发现“猫腻”。李俊在微信上和一名女子频繁聊天,通话记录也显示两人常联系。李俊向女子表示:“我心里已经没有她了,一点也不爱她,活在这样的家里,感觉好累。”因此,陈霞希望结束这段婚姻。此外,陈霞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丈夫写的保证书,保证书上说如果李俊对家庭不忠,将自愿把房产留给陈霞,作为陈霞抚养女儿的保障。
不过在法庭上,李俊说他不想离婚。他解释,自己和陈霞所说的女子只是正常往来;他为了宣泄感情,从自己的一个微信账号向自己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发信息。李俊说,陈霞提交的聊天记录并不完整,且陈霞存在误解,双方没有走到离婚这一步。至于保证书,那只是他为了哄陈霞回家写下的。
【判决】
对比多条记录后,法院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
李俊是否存在出轨行为成为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与其他类似案子不同,本案没有开房记录、所谓“艳照”等来作为证据,甚至也无法说明“小三”的真实姓名。
法官分析了陈霞与李俊的聊天记录以及李俊与其他女子的聊天记录。李俊向陈霞承认“酒后乱性”并道歉;李俊还向其他女子表达爱意,并提到值班时,妻子带女儿来送夜宵,同事都很羡慕,自己却不感动等。最终,李俊承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认为,两份聊天记录可以相互印证,虽然陈霞无法说明第三者的真实姓名,但第三者确实存在;而李俊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宣泄情绪一说不合常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认定李俊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双方感情已经破裂。
陈霞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李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以及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酌定陈霞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55%,李俊只分45%。由于陈霞抚养女儿,所以双方的共同房产判归陈霞,陈霞按照比例补偿李俊一百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