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6日讯 据海西晨报报道,男方坚决要离婚,而女方提出一旦离婚自己的生活就陷入窘迫。
遇到这样的情形,这婚能离得成吗?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
阿福和阿兰(均为化名)相差11岁,2012年5月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很快就登记结婚了,至今没有生育子女。阿福起诉说,双方没有感情基础,结婚之后因为生活琐事矛盾不断,而且他还受到阿兰前男友的骚扰,导致两人感情破裂。
其实,这不是阿福第一次提出离婚。2013年,他就起诉离婚,但阿兰不同意。法院当时认为两人还有和好的可能,所以没有准予离婚。阿福说,法院判决后,两人的感情并没有改善,阿兰甚至住在外面,偶尔回家也是向他要钱,他如果不给,两人便吵架动手。
这次,阿兰仍然不同意离婚,她说,她在厦门无亲无故,没有稳定的收入,也没有房子,如果离婚,她的生活就会很窘迫。
阿兰: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阿福应该为我提供住宿和基本的生活保障。
啊福:我也困难啊!自己也没有工作,唯一的收入就是拆迁安置房的租金,每月2000元。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阿福上次的离婚要求被法院驳回后再次起诉,依据双方陈述的生活现状,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判决准予离婚。不过,因阿兰目前无业,在厦门也没有其他住处,综合考虑阿福的收入状况及厦门市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双方离婚后6个月内,阿福应每月向阿兰支付500元经济补助金。
法官这么说
该案主审法官说,即使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因为《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说,《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还对“生活困难”进行了界定,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