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1月1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屋主明明没想卖房子,却自愿签下《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被过户后又到法院起诉要回,这是怎么一回事?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错综复杂的房产纠纷案,在买卖合同的表面下,隐藏着借贷关系。
卖房合同刚签完房子立马被转手
2014年1月,方先生与小田签订《购房协议书》,一并出售名下的房产和车位,总价286万余元。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方先生签署了一份《委托书》,将房产和车位的出售、过户登记等权限,全权委托给小田的父亲老田。
为什么方先生不能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小田,反而要委托老田这个中间人?其实,卖房子只是幌子,这两份合同真正的意图,是为老田借给方先生的上百万借款做担保。
按照方先生的说法,他签卖房合同相当于是把房子抵押给老田,大家求个心安而已。但老田显然不这么想,《委托书》刚签完不久,他就把房子和车位私自过户给儿子小田,后者随即又以市场行情价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等到方先生发现时,房子的过户手续都办完了,只有车位还在小田名下。
数百万的财产莫名其妙地易了主,方先生真是有苦说不出。他将田家父子起诉至湖里法院,要求对方归还车位,并补偿房产相应的价款。
名为卖房实为担保债务人成功索回
虽然老田一度坚称方先生就是想卖房子,但在证据面前,他最终松口承认卖房合同是借款的担保。
我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合同不可以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合同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法官认为,本案中,债权根本还没到期,老田却把房子和车位卖给儿子,这是以买卖的形式,实现提前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非法目的,因此出卖行为无效。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湖里法院最终判决小田应返还涉案车位给方先生。至于已经过户给第三人的房产,因涉及折抵价款返还的问题,正在另案处理。
提醒
签订抵押合同
规避财物纠纷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像本案这样的情况,目前在民间借贷市场上还有不少,即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房产等财物作为抵押物,同时办理公证委托手续,将抵押物的出租、出售等一切处分权均委托债权人办理。
法官特别提醒,这种做法虽然比较便利,可以绕开办理抵押登记的手续,但其中暗藏巨大的法律风险。比如债权人可以凭《委托书》擅自变卖抵押物,债务人也可以瞒着债主再把财产抵押甚至变卖给其他人。为了避免交易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还是应该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