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含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满6个月以上)。
(二)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未列入交通、公安部门不良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承诺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
(八)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八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其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暂住证)及其复印件。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材料。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
(五)在同一时间内只在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约车服务的承诺材料。
(六)驾驶员彩色照片。
(七)驾驶员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员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完成报备注册后,方可上岗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负责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交通、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具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最近3年诚信考核等级在AAA级以上,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至第(七)项规定的,可以申请直接增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二)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五)确保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
(六)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七)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
(八)按照规定及时将平台上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九)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十)确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市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平台监管要求的数据。
(十一)公开服务质量承诺,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二)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三)加强市场监测,掌握行业动态信息,按管理部门的要求上报行业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