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10月10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 一对已经分手的男女朋友对簿公堂,只因女方曾转账5万元给男方而提出分房产。近日,湖里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晓琳(化名)说,她和阿强(化名)是2007年认识的,后来双方开始交往,并且同居。2012年底,阿强在漳州买房,她出资5万元,同居期间也负担了两个人的日常开销。2015年11月,两个人决定分手。因此,晓琳要求分割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按照她出资购房的比例,要求阿强还钱补偿。
在法庭上,阿强说,从2010年起,晓琳就到漳州工作,而他一直在厦门,虽然两人为了见面经常两地奔波,但并没有住在一起。对于晓琳转账的5万元,阿强解释,转账的时间是在他支付了首付款后,“首付款还有按揭都是我自己支付,和她无关”。
湖里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于2009年至2010年存在同居关系,此后,双方并非持续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晓琳主张双方在同居期间购置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5万元是为购房出资。而借款与本案审理的同居关系析产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晓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