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四
其他无户口人员
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可由市救助管理站向辖区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辖区公安机关在接到落户申请30天内,为符合规定的滞留人员在市救助管理站集体户口所在地登记落户。
如果还是无法解决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厦门将原则上“一人一策”,实行申报对象定期报告、公安机关会商解决的户口待定考察制度。
在户口待定期间,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依申请按申报对象自报信息先行登记实有人口,申报对象满足区公安分局规定的定期面见报告要求,且在期满公告后仍未发现多重身份、多重国籍及逃避打击、高考移民等可疑情况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调查核实报告,经区公安分局会商同意后,给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据了解,户口待定考察期一般不超过2年,对无法提供有效知情人、关联线索或佐证信息以及推断年龄65周岁以下的成年申请对象(瘫痪表达不清、临床轻度以上智障的情形除外),考察期不得短于5年,5年内累计面见报告不得少于30次(面见报告间隔不得短于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