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指出的是,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一方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当然,户籍在厦门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户籍在厦门的公民一方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出生在国外的人员则按照福建省侨办、公安厅、外办出台的相关政策办理。在港澳台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则要注意了,只有户籍在厦门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且还要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和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登记户口。
类别二
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在199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市社会福利中心抚养,并为其登记市社会福利中心集体户口提供便利。
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市社会福利中心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并出具相关证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被收养人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类别三
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若对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
在2003年8月前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则可凭监狱管理部门《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在原户口注销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此外,若是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的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