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窘境】
股东互相认为对方欠钱未还
记者调查了解到,2011年,曲先生成立了“德之艺琴行”,后来改名为“东方艺术琴行”,2015年以前琴行一直是曲先生独有。直到2015年8月,林女士和汪先生加入曲先生的琴行。
“他们和我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向我转账80多万作为股权转让款以合作东方艺术琴行。”曲先生称,林女士和汪先生签订协议后,只转了30多万元,仍有40多万未到账。
对此,林女士和汪先生并不否认,解释称:“曲先生和我们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告诉我们他已经预收了不少学生的学费,加起来也有几十万了。”林女士认为,曲先生应该把签合同之前所收的学费先交出来,他们才愿意支付剩下的合作钱款。曲先生则表示,学费是在合作协议之前收的,汪先生和林女士也知情后才和他签的合同。
由于双方互不让步,林女士和汪先生成立了新琴行,并把旧琴行的设备和师生都叫到新琴行培训。
“通知停课是因为学生交的学费不在我们这,我们就没有义务继续教他们了。”“乐舞东方艺术中心”的林女士说道。
【律师说法】
注册资金未到账
股东也有责任
“东方艺术琴行”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厦门东方音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分别为曲先生、林女士、汪先生;而“乐舞东方艺术中心”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公司名称为“乐舞东方(厦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没有曲先生。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两家琴行是完全不同的法律主体,家长们当初签合同的是‘东方艺术琴行’,那么和‘乐舞东方艺术中心’就没有关系。”信海律师事务所的林敏辉律师表示,新琴行如果在接纳学生的时候,有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的协议表示愿意履行之前的合同,那么新琴行就要对这些学生负责,不能随意停课。
值得注意的是,林女士和汪先生没有转给曲先生的40多万是股权转让的钱款,如今未能履约,他们是否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呢?“如果股东的出资到位,那么出现违约情况,家长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人曲先生。但目前股东也出资不到位,林女士和汪先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金海湾律师事务所的郑志宁律师表示,至于签订的合作协议之前,曲先生所收的学费是否要交还给另外两个股东,就要根据当时签订合同的具体细则判断了。
上周五,当地派出所已经介入调解,但双方互不让步,均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上钢琴课的学生家长们,仍不知道这出股东闹剧何时休,孩子何时能恢复上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