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
商家搬迁需签新协议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徐林武律师分析说,杨小姐与健身中心签订会员协议,一般由格式条款构成,即健身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如果协议中含有“不得退款退卡”或者“退卡收取费用”等,则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主张无效。
徐林武说,健身中心的位置所在属于服务合同的重要条款,健身中心搬迁属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需与消费者协商并达到新的协议,否则消费者有权以健身中心单方面变更主要条款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徐林武提醒市民,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看清合同条款,特别是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有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提出并与商家协商,以切实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