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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证据上的签领时间物流公司被罚一万元
记者从海沧区法院了解到,此前,东孚法庭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也发现了伪造证据的情形。
厦门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职工文某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4年4月22日,物流公司代表签领了仲裁裁决书,虽然表示不服仲裁结果,但是直到2014年5月9日才起诉到海沧区法院。而按照规定,起诉应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两天了。
为达到起诉的标准,物流公司竟然将送达回证上的签领时间用小刀刮掉,把“2014年4月22日”改成“2014年4月24日”,并将该送达回证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法官在审理该案中,发现送达回证存在涂改现象,于是向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并询问当事人。虽然只是两天之差,但也不可含糊,法院最终认定物流公司确实存在伪造证据的行为,对其法定代表人白某罚款1万元,并进行批评教育。
【法条链接】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