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
允许独立销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多项措施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实施意见”提出,单独选址新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在不改变土地批准方式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配建附属经营设施,主要用于汽车美容、快修、租赁、金融等便民配套服务。
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换乘停车设施及其他特殊区域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配建附属经营设施比例超过20%的应通过专项论证,经规划部门核定后在项目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允许独立销售一定比例的停车位。拟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单独选址新建的自走式或巷道堆垛、垂直升降、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可以设定独立销售一定比例停车位的条件。
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通过财政优惠措施、实行资金补助、给予财政贴息、提供金融服务等方式促进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债券支持。
多项措施鼓励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财政优惠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相关规定下限执行
●单独建设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PPP项目按规定享受我市总部经济优惠政策,优先上报争取中央资本投入等支持。
资金补助
纳入公共停车信息平台统一监管后,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未配建附属经营设施及未销售车位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并结合人防工程进行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既有经营性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或建筑物配建专用停车设施,提供30个(含)以上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专用停车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财政贴息
●对于2016年新发行债券用于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金融服务
●鼓励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者通过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加大融资力度
●开展公共停车设施资产证券化,发行资产支持票据,支持公共停车场滚动开发。
【简化审批】
为停车设施建设开通绿色通道
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简化流程加快审批
“实施意见”要求简化产权确认手续。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允许分层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投资建设主体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停车设施的产权。公共停车设施配套附属经营设施,土地用途为车位(库),须与停车设施一起办理整体产权。
在土地出让条件中约定可以独立销售的停车位,可申请办理停车位不动产权登记。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实施意见简化流程加快审批。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工作依托“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实施,结合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特点,优化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流程。项目生成后,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纳入我市年度建设计划。各审批部门建立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精简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工作。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手续。
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两层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程序管理,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由使用者报质监部门申办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可投入使用。
【运营管理】
为停车设施经营者建诚信档案
优化经营环境,查处占道停车、圈地收费及“僵尸车”
“实施意见”明确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经营权,通过市场化配置方式由专业化停车管理单位取得;道路停车泊位由各区统一管理;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依法进行经营管理。
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停车设施经营者要建立诚信档案和评价体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对停车设施经营的监管。擅自改变公共停车设施性质、挪作他用、减少公共停车泊位数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所享受的优惠措施,并依法进行查处,已享受资金补助的收回补助资金并按补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规范停车收费定价。机场、火车站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分为三个类别;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停车设施,停车收费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提升智能化服务管理水平,鼓励开发推广具有实时交通、公共停车泊位动态信息、收费等功能的手机APP软件。
“实施意见”还要求,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入口200米以内一般不再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将合理调整。违规占道停车、随意圈地收费等行为,以及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