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6月1日讯 据厦门晚报报道,如果再增加4000个以上路外公共停车位,能缓解停车难问题吗?如果增加2万个以上停车位呢?这是我市为解决停车难问题,计划在今年内以及未来4年内将实现的目标。
市建设局昨天表示,为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进一步改善出行环境,经市政府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近日印发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全面加强停车设施的建设。
【建设目标】
岛内岛外都将新增一批路外公共停车位
同安翔安各500个以上,其他区各800个以上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工作的部署,遵循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有序建设的原则,我市积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建立以配建停车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应体系,着力缓解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问题,促进停车产业化。
今年,将确保全市新增4000个以上路外公共停车泊位,其中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各800个以上,同安区和翔安区各500个以上;力争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2万个以上。
“实施意见”特别说明,上述泊位不含新建的住宅区(楼)、商贸写字楼、超市、医院、机关事业等单位及其他公共设施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泊位。
【规划引导】
建筑物体量要与停车位指标相匹配
解决老城区的历史欠账问题,鼓励安装充电设施
根据“实施意见”,中心城区功能性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规划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缓解老城区停车设施的历史欠账,推动新区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建立有序的停车供给机制。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应严格执行停车设施规划配建标准,按规划要求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并进行公示;地下停车位无法满足规划配建标准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应在建筑物红线范围内(包括建筑物地上结构内部)进行补建,或适当降低其建筑容积率,确保建筑物体量与配建停车位指标相匹配。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根据《厦门市停车场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提出今后五年的滚动建设计划。
“实施意见”还提出,新建住宅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场馆和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设施,应当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既有停车场(位)安装充电设施。公共停车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用电价格收费。
【设施建设】
“边角地”优先用于建公共停车设施
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供地,建立多元化的投资模式
“实施意见”要求,厦门本岛区域范围内3000平方米以下地块(含城市边角地、收储用地、闲置地)优先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新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地下停车设施使用,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逐步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利用道路、广场、操场、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在农村预留发展用地综合开发中结合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在不影响正常土地供应的前提下,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建设临时公共停车设施;结合轨道交通、公交枢纽站等配建驻车换乘停车设施。
供地保障采取多种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可采用划拨、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
“实施意见”还力求建立多元化的投资建设模式。通过行政划拨用地给国有企业的,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由政府投资、企业代建的,通过经营权拍卖,实现“公建民营”;通过土地公开出让的,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采用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的,可授权国有企业作为政府出资方参与实施项目。
【挖掘资源】
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位可出租
多措施鼓励停车设施改造建设,单位个人都可错时停车
“实施意见”采取多种鼓励措施,挖掘停车设施建设资源。
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停车设施。在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既有建筑内部空间,新建、扩建、改建停车设施的,不再收取因临时改变用途或增容涉及的土地出让金。
鼓励建筑区划内增建停车设施。在满足交通、日照、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区划内合适场地或自走式停车场,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或在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利用公共绿地、广场的地下空间,及相邻的道路、公园、绿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未竣工验收的在建项目可申请增建停车位。不补办征地手续,不进行容积率调整,增加的停车位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
鼓励非住宅用房改造成停车设施。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业主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物改造成停车设施,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的停车需求,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其停车位。
鼓励错时停车。行政事业单位停车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可对外开放;其他单位或个人专用停车设施也可实行错时停车,向社会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