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老陈答辩说,自己从1989年起租了老林的水田用来养鱼,但鱼塘不止用到了老林一家的水田,还包括向多个农户租用的其他土地。如果擅自调整给老林的租金,他无法向其他农户交代。而且水田目前也不具备恢复原状的条件,无法单独恢复老林这0.72亩水田,因此也无法归还。
由于近年来农村土地经济价值大幅提升,二十多年前约定的租金已经不符合现今土地的价值,法官希望双方乡邻本着和睦友好的态度妥善解决纠纷。一番分析下来,双方遂平复了情绪。老林明白目前恢复水田的现状存在一定困难,而老陈也同意对老林进行一定补偿。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解除27年前口头约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因老林承包经营的地块尚不具备归还条件,双方同意待归还条件具备后,自行协商归还事宜;另外,老陈同意支付老林人民币2000元,作为近两年土地租金的补偿;老林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农村土地承包,应签书面合同
法官提醒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成为普遍现象,但流转过程不规范、手续不健全等问题也十分常见。未签订书面协议,或是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里条款不清、权责不明,可能会成为日后纠纷产生的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明确约定流转土地的情况、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款等,说明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变更、合同解除的基本条件,以及对于合同期内出现纠纷的处理方法。通过明晰权责,可以避免纠纷,有效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