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3日,刘女士通过该卡定存5600元,存期为3个月。银行明细显示,该卡于2015年3月27日下午通过云南省昆明市一个IP地址的操作,在网上银行发生两次转账业务,其中第一次是定期转入活期5604.52元,第二次网转支出5432元,收款人户名为“舒某”。
2015年3月27日下午,刘女士手机先后收到银行通过短信系统发送的两条通知短信,第一条短信提示她有一笔存款被定期转活期了,第二条短信提醒她网银转账5432元。
但是,刘女士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她等到第八天才报了警。厦门警方收到报警后,很快受理了刘女士信用卡被诈骗一案。
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储户状告银行索赔
但是,刘女士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她等到第八天才报了警。厦门警方收到报警后,很快受理了刘女士信用卡被诈骗一案。
近日,翔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
刘女士称,她严格按照银行客户安全使用守则,账号密码从未外泄,作为银行客户已经做到应尽的安全义务。账号存款丢失,尤其是定期存款尚未到期的时候,发生存款被网银转走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银行却答辩称,本案讼争交易是通过网上银行转出,介质为电子密码,属于正常交易,银行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约之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还指出,讼争交易发生时,银行也有向刘女士发短信提醒,但刘女士并未及时采取措施,刘女士自己存在过错,同时不能排除本人转账。因此,原告索赔没有依据。
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最终,翔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并无证据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相反刘女士自己有一定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为何法院判决驳回刘女士诉求?对此,法官分析说,本案的焦点在于,银行在涉案的两笔转账中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本案当中,银行已经通过多层次、多途径、多种方式尽到充分明确的风险告知。对于涉案的转账交易信息,银行也通过短信系统及时发送短信告知原告,银行已尽到通知提示义务。但刘女士自己对银行短信通知不看不理,在事发后第八天才报案,过错明显。
其次,本案中,刘女士开通的网上银行业务,正常实行转账过程中,须涉及刘女士个人所持有的三项以上个人密码和信息,该转账过程具有高度保密性。而且,银行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在涉案的两笔转账交易中,均是由刘女士所使用的唯一身份识别序列码的编号发出的指令,最终通过证书密码器完成的操作。
所以,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其中存在过错,故刘女士要求银行赔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