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29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乘客从非公交停靠站下车,刚一下车,就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客受伤。
事后,这名受伤乘客索赔5.6万元。他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认为发生事故时该名乘客已下车,已经不是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当予以赔偿。
不幸:乘客一下车,就遭遇碰撞
老许是厦门一家公交公司的一名司机。2015年11月的一天,老许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临时停车下客。
不料,车上乘客阿光刚下车,就与一辆迎上来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阿光受伤的损害后果。根据诊断,阿光的伤势并不严重,属“头部外伤、左手皮肤挫伤”。
事后,经交警认定,老许驾驶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致发生碰撞,老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老许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老许负事故全部责任,阿光、自行车驾驶员小英不负事故责任。
2016年3月,阿光将老许、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