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
主要责任由死者本人承担,开发商也有过错
关于责任分担问题,湖里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事故发生时,在建工地并未封闭施工,也未在工地与道路之间设置围墙围挡、设置施工警示标识,石凳后方也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两人进入工地也未受到任何阻拦和劝阻,因此开发商对阿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阿建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有足够理智判断进入一个在建工地的危险性,但他罔顾可能发生的危险,选择进入施工工地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综合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阿建自身承担70%的责任,开发商承担30%的责任。
一审同时对阿建死亡发生的损失作出认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2万余元,由开发商承担其中24万多元的赔偿,另外酌定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去年11月,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案件进入二审之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决定各退一步,于近日达成了协议,由开发商向阿建的妻子和儿女赔偿24万元。
法官说法
受害人如有过错 也应该分担损失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说,一般侵权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话,就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不过,因为本案事故地点是在路边,所以非常容易和《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混淆。
根据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简而言之,就是把举证的责任分配给开发商。受害人不需要举证,开发商没有办法证明自身无过错,就推定有过错。
不过,事故发生的地点属于在建工地的一部分,并未完工,也并未完全向大众开放,不属于条款中所说的公共场所或者道路,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