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4月1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只因没戴厂牌上班,员工遭保安阻止,争执中员工倒地摔成十级伤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索赔纠纷。最终,法院一审认为,保安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受害员工小兵是厦门一家公司的工人。2014年底,小兵因未佩戴厂牌被公司保安小葛阻拦进厂,在争执过程中导致小兵倒地受伤。
随后,小兵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小兵有颈椎问题、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症状。经鉴定,小兵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之后,小兵要求小葛和公司赔偿其损失,公司先行支付其1万元。但因针对赔偿数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小兵只好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小葛与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12万元。
针对小兵索赔,公司答辩认为,小兵受伤并非小葛执行职务所致,而是小兵与小葛之间的个人人身纠纷,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但保安小葛则认为,他阻止小兵进厂,完全是因执行工作任务,所以,小兵的损失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集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由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一般侵权纠纷。小葛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由小葛承担。
根据鉴定意见,小兵目前遗留的颈部活动障碍的伤残后果,主要由其本身的颈椎骨质增生、椎间盘突出等退行性变所致。此次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起到次要作用。
法院酌定小兵对损害结果承担65%的责任,公司对小兵损害结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根据法院认定,小兵因此次摔伤导致的损失为22万元。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公司应赔偿小兵7.7万元,扣除公司已先行支付的1万元还应支付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