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3月24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商品外包装不规范,违反国家标准,消费者能否要求十倍赔偿?近日,消费者老徐(化名)购买32瓶葡萄酒之后,以此为由状告超市和经销商,要求退一赔十,支付近3万元赔偿。
最终,集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销售者退还货款,但驳回了消费者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求。
32瓶葡萄酒包装“不规范”
2015年3月,老徐在厦门一家超市购买了标注“某食品公司”经销的葡萄酒32瓶,共消费金额2997元。
老徐购买上述葡萄酒后,认为该葡萄酒的标签标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随后,工商部门作出答复,认定上述食品标签上标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不过,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食品是有合法来源的食品,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及时下架上述食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工商部门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起诉要求“退一赔十”
近日,老徐将案涉葡萄酒的销售者与经销商都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还其购物款2997元,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29970元,超市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消费者的起诉,被告超市答辩说,其销售的产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检验合格,质量没有问题,销售也不存在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食品公司认为,该案涉葡萄酒符合我国食品卫生要求。食品标签标识轻微瑕疵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十倍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不是适用标签标识瑕疵的法律后果。
退还货款不用赔偿
近日,集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超市退还货款2997元,但驳回了老徐要求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求。
法官分析认为,超市作为产品销售者,未能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于外包装成分标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案涉产品进行上架销售,存在过错,消费者要求退还货款2997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
但是,本案产品外包装标签虽然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没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案涉产品的外包装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属于食品安全问题。因此,老徐要求被告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