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讼争款项是借款。关于借款数额,法院认为,郑老板提供证据足以认定郑老板已向陈老板转账支付借款193万元,但关于余款部分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最终,法院认定借款应为193万元。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被告陈老板偿还借款1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老板和公司,身份别混同
法官分析说,原告郑老板提交的借条、转账明细等,可以证明郑老板向陈老板出借讼争借款。而陈老板主张讼争款项是货款而非借款,但是,陈老板却未能提供买卖合同、交货单据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陈老板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老板和公司是不同的主体,交易双方要避免身份混同。”法官提醒说,当前市场交易实践中,部分企业过分注重以个人信用进行风险评估,忽视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一旦认为信得过企业的老板,就一切交易手续从简,甚至直接与个人进行交易。但实际上,这种情况极易造成交易管理的混乱。在市场交易中,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明确交易的主体,都要避免身份混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