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2月2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集法宣/文 陶小莫/漫画)193万元,究竟是个人借款,还是公司货款?两家公司的老板各执一词,法官应该听谁的?近日,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借款“疑案”。
原告郑老板系钢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而被告陈老板则是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之间长期合作,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其中,部分交易直接通过郑老板与陈老板的个人账户进行款项往来。
2014年6月,郑老板通过银行账户先后向陈老板转账支付193万元。这是什么钱?双方对此各执一词。“这193万元,就是借款!”郑老板表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陈老板以资金紧缺为由多次向自己借款,自己通过银行汇款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多次向陈老板支付借款,共计210万元整,其中17万元以现金支付。
郑老板还说,截至2015年1月,陈老板偿还了10万元借款,尚欠借款200万元整。经多次催讨,陈老板至今未予归还。因此,郑老板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老板立即偿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这些钱不是借款,其实是货款!”陈老板却说,讼争款项实际是两家公司交易往来所产生的货款,并非是他向郑老板所借之钱款。因此,不应由他个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