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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婚生子找理由逃避责任,拒养儿子还称女方“骚扰”

被判每月付3000元抚养费
www.taihainet.com 2016-01-15 07:28 来源: 台海网 陈捷

  台海网1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杨长平/文 陶小莫/漫画)未婚妈妈为非婚生子追讨抚养费,也算“无故骚扰”前男友?近日,思明区一男子找理由逃避抚养责任,结果被告上法庭。最终,思明区法院判决认定孩子母亲追讨抚养费的行为不算“无故骚扰”,判决要求被告男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原告小月(化名)和被告小林并没有结婚,他们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小月说,她在双方恋爱期间就怀孕了,虽然后来两人分了手,但小月还是生下了儿子。

  随后,他们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闹上法庭。去年,经法院调解,他们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协商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并补足孩子出生后拖欠的9个月抚养费共计2.7万元。

  当时,小林要求在调解协议上特别约定一条:“原告承诺今后非因孩子的事情不会打扰被告个人生活。”

  调解协议生效后,小林并没有补足抚养费,虽然小月多次催讨,但小林一直拒不支付。

  近日,小月无奈之下,只好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前男友履行调解协议,支付抚养费。

  但是,小林却以调解协议上的“特别约定”为理由,声称孩子母亲“违反协议”,一直骚扰他,导致他不满,所以他才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小林抗辩说前女友无故骚扰他,违反了双方约定,但是,他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而且,小月是为了履行本案讼争之债权,向被告催讨未付的抚养费,以及就孩子成长中出现的医疗、户口等问题与对方沟通,符合常理。这些行为,不能视为“无故骚扰”。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小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于法无据。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月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林败诉,要求他按照此前调解书约定的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补足拖欠的抚养费2.7万元。

法官说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思明区法院家事法庭的法官说,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双方对此有约定的,应依约履行,以保证未成年人成长之必要经济基础。本案当中,被告拖欠非婚生子的抚养费27000元,已经在之前的调解协议中经过双方确认,因此被告应当支付。“不能以探视权对抗抚养义务。”法官还说,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夫妻离婚后矛盾尖锐,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肯配合对方探视孩子,导致对方拒付抚养费。虽然法律保护探视权,但是,以此作为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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